瓦房店法院悬赏14万寻找景家兴财产线索
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,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充分参与执行工作,严厉打击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违法行为,现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,9月29日,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特发布如下执行悬赏公告: 一、被执行人信息: 景 家 兴 (身 份 证 号 码21028119931103403X),男,1993年11月3日生,汉族,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许屯镇大岗寨屯146号融原油。 二、执行依据: (2024)辽0281刑初3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。 三、执行标的:479015.25元。 四、悬赏举报人员确定方式及悬赏金额: 法院对举报人及举报线索进行登记,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,悬赏金额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;联名举报的,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。申请执行人承诺:提供该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(不含法院已掌握的线索)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,按百分之三十比例奖励举报人。 五、举报电话及联系人: 0411-85556513,王法官 六、悬赏公告期间及悬赏金兑付时限: 悬赏公告期间为本院发布公告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。 有关人员在上述悬赏公告期间内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,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,悬赏金于申请执行人收到法院执行款或办理完财产抵顶手续后30日内由申请执行人向其兑付。 七、悬赏金的领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 (一)举报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真实且系合法取得; (二)举报的财产具有可执行性、能够变现; (三)举报的财产不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、被执行人已申报的、执行法院或其他机关已掌握的财产范围; (四)举报的财产经举报依法处分并已变现,双方当事人以物抵债完毕的视为变现; (五)悬赏金的领取不违反诚实信用、公序良俗原则。 八、下列人员不符合领取悬赏金资格: (一)案件当事人、代理人及其他有义务向执行法院提供线索的人员; (二)执行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、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; (三)与上述(一)(二)项人员串通的人员; (四)案件执行完毕后提供线索的人员;(五)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人员。 法院对提供线索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保密。 本公告即为责令交出财产通知,请被执行人于本公告发布后,向法院自觉交出财产,或向法院说明不能交出财产的原因,拒不交出财产又不说明原因的,本院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等法律、司法解释的规定,将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,构成犯罪的,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。
半岛晨报、39度视频首席记者张锡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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